大学可以在未经学生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披露教育记录 到以下内容:
- 以下机构的授权代表进行审核、评估或执行
联邦和州支持的计划:
- 美国审计长
- 美国教育部部长
- 美国总检察长
- 国家教育当局
- 机构内确定的机构内人员(学校官员) 有一个合法的教育利益.
- 学生希望就读的其他机构的官员 发证机构已尽合理努力告知学生 披露。
- 向学生提供经济援助或确定经济资助的个人或组织 援助决定。
- 开展研究以开发、验证和管理预测测试的组织, 管理学生援助计划,或改进教学。
- 履行其认证职能的认证组织。
- 已确定该学生的受抚养人身份的学生家长 - IRS 1986 年法典,第 152 条。
- 遵守司法命令或合法发出的传票的人,前提是 该机构首先做出合理的尝试来通知学生。例外: 如果传票是由联邦大陪审团发出的,则无需通知,或者 出于执法目的,并命令该机构不要通知该学生。
- 紧急情况下,如果需要了解该信息,则相关方 保护学生或其他个人的健康或安全。
- 任何暴力犯罪或非强迫性犯罪的受害者 针对被指控的犯罪者的机构纪律程序 关于该罪行。
- 退伍军人管理局官员回应与退伍军人事务部计划相关的请求。
- 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 (ICE) 代表 管理国际学生的协调机构间伙伴关系 (SEVIS)。
- 21 岁以下学生的家长关于违反任何法律或制度的行为 管理酒精或受控物质使用的政策或规则。这不 取代任何禁止披露此信息的州法律。
- 公众了解机构纪律程序的最终结果 只要该学生已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暴力或非强迫性犯罪。 “最终结果”中的信息是 仅限于学生姓名、所实施的违规行为以及所施加的任何制裁 由机构针对学生。
该机构不得透露任何其他学生的姓名,包括受害者 或证人,未经其他学生事先书面同意。
- 请求机构已识别为目录信息的任何项目的人员 只要学生没有行使保密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