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术自由政策声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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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议院程序106.1.1
本声明的目的是促进公众对学术界的理解和支持 自由和终身教职,并就保证其在学院和大学的程序达成一致。 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为了共同利益,而不是为了进一步发展 教师个人或整个机构的利益。常见的 善取决于对真理的自由探索和自由阐述。
学术自由对于这些目的至关重要,并且适用于教学和研究。 研究自由是真理进步的基础。学术自由 其教学方面是保护教师权利的根本 教学和学生学习的自由。它具有相关的职责 与权利。 [1]
a。教师在研究和出版研究成果方面享有充分的自由 结果,以充分履行其他学术职责为前提;但研究 金钱返还应基于与当局的谅解 该机构。
b。教师有权在课堂上自由讨论他们的学科, 但他们应该小心,不要在教学中引入有争议的内容 与他们的主题无关[2]。学术自由的限制是因为 该机构的宗教或其他目标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 在预约时。 [3]
c。学院和大学教师是公民,是学术专业的成员, 以及教育机构的官员。当他们以公民身份说话或写作时, 他们应该不受机构审查或纪律约束,但他们的特殊性 在社会中的地位赋予了特殊的义务。作为学者和教育工作者 官员们,他们应该记住,公众可以评判他们的职业和行为 通过他们的言论建立机构。因此,他们应该始终努力做到准确, 应保持适当的克制,应尊重他人的意见, 并应尽一切努力表明他们不代表该机构发言。 [4]
本政策声明取自 1940 年《学术自由原则声明》 和终身教职,附有 1970 年解释性评论,由美国协会制定 大学教授。
文本中括号内的数字参考将其与 1970 年联系起来 解释性评论。这些评论虽然没有包含在密歇根技术 大学关于学术自由的政策声明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 声明的一部分。它们提供了理解应用程序的主要指导 关于学术自由的基本声明。
附录
1940 年的解释
在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代表大会上 以及美国大学协会 1940 年 11 月 7 日至 8 日的解释如下: 1940 年《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原则声明》的条款已达成一致:
1。其运作不应具有追溯力。
2。在批准之前任命的教师的所有任期要求都应得到批准 根据 1925 年会议声明中规定的原则确定 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。
3。如果学院或大学的行政部门认为教师没有遵守 学术自由部分(c)段的警告,并认为 老师的校外言论引起了人们的严重怀疑 教师是否适合其职位,可以根据以下规定提出指控 学术任期部分(a)(4)段。在提出此类指控时 行政当局应记住,教师是公民,应享有 公民的自由。在这种情况下,行政部门必须承担全部责任, 以及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和美国大学教授协会 大学可以自由进行调查。
1970 解释性评论
继对 1940 年学术自由原则声明进行广泛讨论之后 以及领先教育协会和个别教职员工的终身教职 AAUP 和美国协会的联合委员会 1969 年,各大学开会重新评估这一关键政策声明。基于 联合委员会收到的意见以及随后的讨论认为 更好的方法是根据以下方面对声明进行解释: 三十多年来在实施和应用该声明中获得的经验 并使其适应当前的需求。
委员会向两个协会提交了以下内容供其考虑 “解释性评论”。这些解释已获得理事会通过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于 1970 年 4 月成立,并得到第五十六届会议的认可 年会作为协会政策。
1940 年声明的原则颁布三十年来 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的原则经历了大量的修改 细化。这是通过各种过程演变而来的,包括习惯接受、 机构和教授或其代表之间相互达成的谅解,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调查和报告,以及 该协会单独或与其他组织联合发表声明 美国大学协会。这些评论代表了 两个协会作为 1940 年声明的最初发起者,制定了 这些改进中最重要的是。它们作为解释性注释并入此处 其前提是 1940 年声明不是静态代码,而是基本准则 旨在制定规范框架以指导适应不断变化的时代的文件 和情况。
此外,法律本身也出现了相关发展,反映出日益增长的 法院坚持学术界内的正当程序,这与 1940 年声明的基本概念;特别相关的是身份识别 最高法院将学术自由视为一项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权利。 正如最高法院在 Keyishian v. Board of Regents 385 U.S. 589 (1967) 中所说,“我们的 国家坚定致力于维护学术自由,这是超越性的 对我们所有人都有价值,而不仅仅是对相关教师而言。因此,这种自由是 第一修正案的一个特别关注点是,该修正案不允许禁止任何法律 课堂上笼罩着正统观念。”
这些数字是指 1940 年声明的指定部分,该部分的解释 已发表评论。
1。美国学院协会和美国大学协会 教授们早就认识到,学术界的成员身份意味着 随之而来的是特殊的责任。两个协会分别或联合 在主要政策声明中一贯确认这些责任,规定 指导教授作为公民的言论和履行职责 对机构和学生,以及他们辞职时的行为 机构或进行政府资助的研究时。特别相关 是 1966 年通过的职业道德声明,作为协会政策。 (一 修订版于 1987 年通过,发表于学术界:AAUP 73 公报 [7 月至 8 月 1987]:49。)
2。此声明的目的并不是要阻止“有争议”的事情。争议 是整个声明设计的自由学术探究的核心 培养。这段话旨在强调教师需要持续避免 与主题无关的入侵材料。
3。大多数与教会相关的机构不再需要或不希望脱离教会 1940 年声明中隐含的学术自由原则,我们现在不认可 这样的离开。
4。本段是提案国通过的解释的主题 1940 年在其认可后立即发表的声明如下:
如果学院或大学的管理部门认为教师没有遵守 学术自由部分(c)段的警告,并认为 老师的校外言论引起了人们的严重怀疑 教师是否适合其职位,可以根据以下规定提出指控 学术任期部分(a)(4)段。在提出此类指控时, 行政当局应记住,教师是公民,应享有 公民的自由。在这种情况下,行政部门必须承担全部责任, 以及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和美国大学教授协会 大学可以自由进行调查。
1940 年声明的 (c) 段也应根据 1964 年“委员会关于校外言论的声明:(AAUP 公告 51 [1965]:29), 其中特别指出:“控制原则是教师的表达 作为公民的意见不能构成解雇的理由,除非明确 表明该教员不适合其职位。校外言论 很少影响教员是否适合该职位。此外,决赛 决定应考虑该教员作为教师的全部记录 和学者。”
《职业道德声明》第五段还涉及以下性质: 教师的“特殊义务”。该段内容如下:
作为社区成员,教授享有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。教授们根据自己的能力来衡量其他义务的紧迫性 对他们的学科、对他们的学生、对他们的职业、以及对他们的责任 他们的机构。当他们以私人身份说话或行事时,他们避免制造 对他们的学院或大学演讲或表演的印象。随着公民参与 在一个依赖自由来维持其健康和诚信的职业中,教授们 有特殊义务促进自由调查的条件并进一步 公众对学术自由的理解。
既是学术自由的保障,又是学术责任的要求 不仅适用于全职试用教师,也适用于终身教师, 也适用于所有其他人,例如兼职教师和助教,他们锻炼 教学责任。
提案 30-95:
参议院批准:1995 年 5 月 3 日
参议院批准教务长建议的变更:1998 年 1 月 31 日
提交给管理部门:1998 年 2 月 4 日